﻿<?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16"?><Datas><Data><Column_0 name="DataSN">3658422</Column_0><Column_1 name="ArticleType">0</Column_1><Column_2 name="FileName"></Column_2><Column_3 name="Link"></Column_3><Column_4 name="Source">https://s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9DB0A69AAA43E44&amp;s=1FC7DC857868D981</Column_4><Column_5 name="title">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及著作權侵權處理辦法</Column_5><Column_6 name="內容">&lt;p&gt;&lt;br&gt;&lt;/p&gt;&lt;p&gt;&lt;strong&gt;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lt;br&gt;&lt;/strong&gt;一、授權方式及範圍&lt;br&gt;為利各界廣為利用網站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簡稱加值衍生物），此一授權行為不會嗣後撤回，使用者亦無須取得本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然使用時，應註明出處。&lt;br&gt;二、除外事項說明&lt;br&gt;（一）本授權範圍僅及於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不及於其他智慧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專利、商標、及機關標誌之提供。&lt;br&gt;（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依法令公開之個人資料是否得被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須自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規劃並執行法律要求之相應措施。&lt;br&gt;（三）部份的影音、圖像、樂譜、專人專案撰文，因機關網站依約僅具公開發表之地位，故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的素材，不在本授權範圍之內。&lt;br&gt;（四）使用本授權提供之資料與素材，不得惡意變更其相關資訊，若編輯、改作後所展示之資訊與原不符，使用者須自負民事、刑事上之法律責任。&lt;br&gt;三、本網站之授權並不授予使用者，代表本機關建議、認可或贊同其加值衍生物之地位。&lt;br&gt;&lt;strong&gt;&lt;br&gt;著作權侵權處理辦法&lt;/strong&gt;&lt;/p&gt;&lt;p&gt;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尊重他人著作權，並依「著作權聲明」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保護著作權，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lt;/p&gt;&lt;p&gt;如果您（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認為本分局網站的內容侵害您的權利或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情事，本分局將依下列程序處理：&lt;br&gt;（1）通知本分局&lt;br&gt;請您填寫「著作權侵害通知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掃瞄成電子檔）至本分局，恕不接受電子簽章。&lt;br&gt;（2）先行移除&lt;br&gt;如「著作權侵害通知書」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依您所提供的資料，本分局初步研判內容有侵權或違法之虞時，本分局將先行從網站上移除內容，但會保留及封存移除時的相關資料（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lt;br&gt;（3）轉知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lt;br&gt;本分局將您所提供的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轉知使用者，請他（她）與您聯繫及溝通解決爭議（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2項）。&lt;br&gt;（4）使用者異議&lt;br&gt;如果使用者認為沒有侵害著作權情事，將填寫「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送本分局，如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本分局會將異議內容及聯絡資料（姓名、電話、電子郵件）轉送給您，您必須在接獲本分局通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使用者訴訟的證明（含報案三聯單），否則本分局將於通知您的次日起14個工作日後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傳（著作權法第90條之9）。&lt;/p&gt;&lt;p&gt;其他注意事項：&lt;br&gt;（1）受委任提出侵害或異議通知&lt;br&gt;如受委任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代理人應同時聲明其已受當事人（著作權人、製版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使用者）委託，並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lt;br&gt;（2）通知補正&lt;br&gt;ａ、「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內容若有不完整，本分局將於接到通知書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lt;br&gt;b、.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通知補正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視為未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lt;br&gt;c、不合格式之通知或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得作為本分局知悉侵權情事之依據。&lt;br&gt;（3）3次侵權終止服務&lt;br&gt;使用者若有3次涉及侵權情事，本分局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lt;br&gt;（4）個人資料保護&lt;br&gt;本分局重視個人資料保護，處理著作權侵權過程中，除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外，本分局不會提供您其他足以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如您欲取得該項資料，您須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本分局將依前開單位來函配合提供。&lt;br&gt;（5）本分局聯絡窗口&lt;br&gt;姓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秘書室&lt;br&gt;Email信箱：&lt;a href="mailto:sspp@police.taipei" title="tcpd-sspp@gov.taipei"&gt;tcpd-sspp@gov.taipei&lt;/a&gt;&lt;br&gt;電話：02-25790697&lt;br&gt;傳真：02-25796651&lt;br&gt;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號&lt;/p&gt;</Column_6><Column_7 name="相關檔案">[{"title":"著作權侵害通知書","url":"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57161518341.odt"},{"title":"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url":"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571615181512.odt"}]</Column_7><Column_8 name="相關連結">[]</Column_8><Column_9 name="相關圖片">[]</Column_9><Column_10 name="相關影音">[]</Column_10><Column_11 name="發布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Column_11></Data></Data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