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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像程序

一、 有關民眾向本局及里辦公處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像,係依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第14條之規定,第三人因正當理由有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像之必要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向管理人申調閱覽。


二、 民眾(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他非偵查機關為發現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之行為等事項而有調閱本局與里辦公處所設置、管理與之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影像資料之必要者,得依「本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第14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刑事訴訟法」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向轄區派出所提出並填寫「本局各分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檔案調閱申請書」,於審查符合調閱事由核准後,由各該系統保管單位(本局各派出所、里辦公處)指派人員陪同調閱,原則上只可閱覽影像,不得予以拷貝自存,如發現有得作為證據之資料者,則應另依相關法規程序規定辦理證據保全。